纳入物业*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*,或因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,物业*用或物业服务资金由建设单位全额交纳。
经业主验收,因未*不具备入住条件的空置房或入住后(含房屋*)因故*不使用的空置房,从验收或业主报告物业服务企业,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即日起,其物业*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费标准的70%交纳。
在物业已经*并交付给业主的,业主是交纳*的义务人。物业交付后,由买受人开始承担,业主的物业费从交付之日起开始计算,入住后,全额收取。
业主*入住手续后*(连续性六个月以上)未入住的空置物业及入住后*未使用的空置物业,业主应向物业*企业书面备案,按规定或约定公共*标准的70%交纳空置物业*费,或按省市县有关部门对空置房减免的规定收取物业费。